《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》——“疾病婚”等于“无效婚”吗?
2025-01-14 次 经典民法案例
D■■★★★,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,★◆◆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■◆★”不再是婚姻无效的情形。值得注意的是,患有重大疾病的,还是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哦,否则还是会面临婚姻被撤销的风险★■◆■。
一审判决认为,王某某在与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★★◆◆,以山东省的户籍信息与赵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■★★■,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★★■■,并育有一子。2017年王某某犯重婚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赵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赵某要求确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◆■,法院予以支持,确定双方非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■■◆。王某某的重婚行为导致双方的婚姻无效◆★◆★◆★,给赵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,赵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王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,予以支持。一审判决后◆★★■■,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◆◆★★◆。
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■★★◆★■,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。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■◆◆◆★■,重婚行为不但侵犯无过错方的配偶权★■■■★,也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。对重婚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◆★◆★,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★■★■,判令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本案中◆◆★★◆◆,王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与赵某登记结婚◆★■★■★,其重婚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◆■◆★■◆,同时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◆■。因此赵某主张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王某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,理由正当★■■◆★■,于法有据■◆★◆。
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,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,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。
王某某原户籍为天津市某村◆◆■■。2001年,王某某与妻子翟某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★◆★◆◆★,婚后生育一子★◆。王某某通过其他途径在山东省办理新的身份证号码并落户。基于其新的身份信息,2015年在其与妻子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,王某某再次用新的身份信息与赵某登记结婚,并育有一子王,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天津共同生活★■◆。2017年,王某某所在村拆迁,与他分居多年的翟某某听到消息后返回村中,发现其重婚事实。同年因犯重婚罪,王某某被判处刑罚,王某某与翟某某调解离婚◆★。2021年1月8日,赵某向法院起诉■◆■◆■,请求确认婚姻无效,主张两人非婚生子的抚养权★★,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■◆★◆◆★,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某结婚生子,王某某的欺骗行为使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。
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,这是一部被誉为★◆◆◆★◆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的法典◆◆■■★■。民法典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贯穿你我他的一生。值此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,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特别推出《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》栏目★◆◆★■★,邀请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李修平★★■◆★■、贺红梅★★★■◆、崔志刚◆★★、张仲鲁领读民法典条文,并汇总梳理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进行对照解读,还设计了多个民法典知识问答◆■★★■,让我们一起学法典、读案例、答问题。